(校政办〔2014〕3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务车辆管理,保障车辆安全、合理、高效、节约使用,提高公务用车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分管副主任负责公务用车保障及车队管理;车辆里程、燃油、保险、维修保养等安排和统计;车辆使用发生的各类费用的审核;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条 车队设队长1名,协助行政秘书做好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务用车流程
(一)行政秘书根据公务需求填写《滁州学院用车申请单》,经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及时将派车情况报告用车领导;
(二)驾驶员公务执行完毕后,签字确认《滁州学院用车申请单》中的相关内容交行政秘书保存,并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
驾驶员特殊情况不能出车,须事先向分管副主任报告。
第五条 加油费和路桥费
(一)所有公务车必须持IC加油卡在指定油站加油;
(二)所有公务车路桥费必须持ETC充值卡缴费,否则不予报销费用。
第六条 车辆保险统一招标确定保险公司,保险费支付由行政秘书统一办理。
第七条 车辆保养和维修
(一)驾驶员要定期进行车辆保洁,定期检查车况;
(二)车辆保养、维修由驾驶员向队长提出申请,经故障分析并核定维修项目、维修费限额后,到指定地点定点保养、维修;
(三)保养、维修结束后,行政秘书、队长会同驾驶员对车辆进行验收,产生的费用由相关驾驶员用公务卡结算,行政秘书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 公务车辆经费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校办公室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校领导公务用车,费用由校办公室统一核报;院(部)、部门公务用车,费用由用车单位支付。
第九条 驾驶员工作纪律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文明驾驶、科学驾驶、安全驾驶。
(一)严禁在车内吸烟;
(二)严禁酒后驾车、带故障上路、超速超载;
(三)严禁私自用车或将车辆私自借予他人使用;
(四)严禁将车辆停放在娱乐场所。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车辆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终审人:马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