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滁州学院二级学院党组织委员会议事规则

文章作者:办公室发布时间:2021-06-29浏览次数:145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中共安徽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精神,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二级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通过党组织委员会议对学院党的工作实施决策,参与讨论决定学院建设改革发展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在本单位各项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支持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院系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二级党组织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四条 二级党组织委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需要,党组织书记也可临时决定召开。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二级党组织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二级党组织委员因事不能出席会议,须事先向书记请假。

第六条 参加会议的成员为全体委员。涉及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干部任免等重大议题,非党员行政领导应列席会议。根据讨论议题,书记还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七条 二级党组织委员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应主动回避,书记有责任予以提醒。

第八条 会议记录人要准确、全面地做好会议记录,并按期归档;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九条 二级党组织委员会议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学习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学习中央、省委和学校党委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研究学院的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二)讨论审议本单位党建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总结等。

(三)讨论决定本单位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重要事项,推动党组织主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落实。

(四)研究决定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师风、教风学风、群众工作、保密和安全稳定工作等重要事项。定期分析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

(五)研究讨论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涉及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如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教师引进与培训、职称评审、考核奖惩、绩效分配、奖助学金评审、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等。

(六)研究决定学院内设科级机构以及所属系、教研室、研究所、科研中心等二级单位负责人建议人选;研究决定党支部设置及党支部书记任免。

(七)对学院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进行政治把关。

(八)研究决定党内考核、评优、奖励和处分等工作。

(九)研究决定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以及统战工作、二级教代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其它应提交二级党组织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会议议题由委员提出,书记审定。对于提交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需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应提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十一条 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应在会前进行沟通酝酿。既可以由书记和有关委员进行酝酿,也可以由书记委托有关委员进行酝酿。

第十二条 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书记同意后方予以安排。

第十三条 在研究讨论事项时,议题提出人要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所要讨论的事项,到会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四条 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相关决议、决定需经应参加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会议应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时,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表决的方式,如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研究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第十五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书记也可由书记委托其他委员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也可以由纪要形式送阅。

第十六条 二级党组织委员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需保密的议事内容应严格保密,违者追究责任;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五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落实

第十七条 二级党组织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十八条 二级党组织委员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应明确负责同志、实施意见及办结期限,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委员抓紧落实,明确由党支部执行的,一般由副书记或党组织秘书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向书记报告贯彻落实的情况。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终审人:丁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