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章作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23-09-05浏览次数:10

各位教职工: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保证全体教职工尽早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请于9月10日之前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核对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如之前填报信息无误,税务系统会自动调整专项附加扣除金额,无需操作。如果“赡养老人”项目选择“约定分摊”,且约定分摊金额需要变化,请及时进行修改(修改步骤详见附件)。详情咨询:3218232

附件:修改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操作流程.docx

 

财务处

2023年9月5

(信息来源单位审核:张敏,编辑:何唱唱)


终审人:丁荣祥